内蒙古师范大学明德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明德奖设有明德奖学金和明德教师奖两个奖项,奖励总金额为人民币522万元,其中,明德奖学金432万元,明德教师奖90万元,执行期为2012年—2024年。
第二条 明德奖学金旨在奖励我校品学兼优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师范生,帮助他们提升综合素质,并鼓励他们在本科毕业后回到中西部基层地区从事基础教育工作,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和促进当地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明德教师奖旨在提倡崇教之风,奖励具有精湛教学业务能力和良好道德素养的在校教师,鼓励他们继续培养优秀的师范后备人才,为教育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明德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明德教师奖评审工作小组、明德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和评审工作办公室。评审工作办公室负责开展明德奖的宣传、申报、评审和颁奖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内蒙古师范大学明德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陈中永(党委书记、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长)
杨一江(党委副书记、校长、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
副组长:格日乐图(党委副书记、教育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
云国宏(副校长、教育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
刘前贵(副校长、教育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
明德教师奖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杨一江(党委副书记、校长、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
副组长:高云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教育发展基金会监事)
照日格图(副校长、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
成 员:刘九万(党委办公室主任、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
赛音庆格勒(纪委副书记、监察审计处处长、教育发展基金会监事)
肖有明(工会主席、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
霍日查(校长办公室主任、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
王来喜(教务处处长)
赵 明(科技处处长)
王有亮(研究生院党委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研究生处处长)
布仁吉日嘎拉(人事处处长)
高喜天(合作办学处处长、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长)
银福成(合作办学处副处长、教育发展基金会常务副秘书长)
明德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格日乐图(党委副书记、教育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
副组长:斯 钦(团委书记)
单和盛(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处长)
成 员: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
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内蒙古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主任:布仁吉日嘎拉(兼)、单和盛(兼)、高喜天(兼)。
第三章 明德奖学金的评选
第五条 明德奖学金奖励对象为2012—2020级品学兼优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师范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或来自中西部地区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每学年每年级60人,每人奖励2000元,为期9届。
(一)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本学年无违法违纪行为;
3.热爱教育事业,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4.乐于助人,勇于奉献。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公益活动,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为人正直、诚实守信;
6.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在上学年年度评选的日常表现成绩排名不低于班级前40%,思想品德评为良好以上,学业成绩排名不低于班级前20%,体质健康测试成绩60分以上。有补考、重修的学生不得参评;
7.一年级的学生在评选年度的上半学年无处分、无重修、表现良好,学业成绩排名不低于班级前20%,同时参考高考分数。
(二)评选要求及程序
1. 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用一年一评制,由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具体负责组织评选。原则上每学年选评的学生生源应来自全国不同县域(可同市)。特别优秀者,可重复县域参评,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以连续参加评选。
2. 评选工作于每年3月份开始,分为学生自愿申请、学院初评推荐、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复审推荐、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送明德奖管理委员会和明德奖管理委员会终审公布等五个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1)评审工作办公室于每年3月初将评选通知下发到各学院,各学院按1:2的比例确定评选推荐名额。原则上所推荐的学生应来自不同的旗(县、区)。
(2)各学院负责向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师范生宣传具体评审办法,并组织申请学生填写《明德奖学金申请表》。申请学生须在每年的3月8日前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所在学院。
(3)学院可成立学院明德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明德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推荐候选人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师生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最后根据公示结果将相关材料于每年的3月15日前报送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
(4)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组织明德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对被推荐人进行复审,于每年的3月20日前按奖励名额1:1的比例将复审确定的候选人名单报评审工作办公室。复审时要充分考虑学生户籍所在地区的分布,一般情况下,每一旗(县、区)推荐人选不超过两名。
(5)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的3月25日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并于4月1日前将审核推荐名单和书面申报材料报送明德奖管理委员会予以终审公布。
(6)评审工作办公室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将本年度明德奖学金评奖活动情况和上一年度获奖学生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至明德奖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 明德教师奖的评选
第六条 明德教师奖奖励对象为在教书育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德教双馨的在校教师(向从事师范类教育的教师倾斜)。每两年评选一次(届)。每届3个奖励名额,每个名额奖励人民币50000元、金质奖章一枚,为期六届(从2013年9月起至2024年6月止)。
(一)申请条件
1.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治坚定;师德高尚,业务精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结协作精神;爱岗敬业,治学严谨,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享有很高的社会声誉,具有重要影响力,得到群众认可。
2.坚持工作在教学第一线,教龄在15年以上,近10年连续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每学年完成各类实际课堂教学任务量达到学校教学定额工作量要求,且教学效果好,关心、爱护学生,深受师生好评。
3.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突出。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近5年内获得过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被SCI、EI、SSC、A&HCI等收录论文2篇以上;有正式出版的教材、专著等1部以上。
4.学术造诣高,在同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知名度,能够将学科前沿知识和科研成果融入教学实践中。
5.注重因材施教, 其直接培养、指导的学生在科学研究、竞赛、设计、创新实践和社会服务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获校级及以上奖励。
6.明德教师奖候选人向从事基础课教学业绩突出的教师、少数民族教师中青年骨干教师倾斜。
(二)评选要求及程序
1. 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用两年一评制,由人事处具体负责组织评选。
2. 评选工作于评选年份的2月开始,分为教师自愿申报、学院初评推荐、人事处复审推荐、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送明德奖管理委员会和明德奖管理委员会终审公布等四个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1)评审办公室于每年的2月底前将评选通知下发各学院,教师需在每年3月5日前将个人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学院。
(2)学院应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组织开展初评推荐工作,于每年的3月10日前将1—2名推荐候选人的申报材料、学院评审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人事处。
(3)人事处组织明德教师奖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对被推荐教师进行复审,于每年3月下旬前,按照1:1.5的比例确定推荐人选,并将候选人材料报评审工作办公室。
(4)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的3月25日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确定3名推荐获奖教师名单,并进行校内公示,在每年4月1日前将审定名单和教师申报材料报送至明德奖管理委员会终审公布。
(5)评审工作办公室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本年度明德教师奖评奖活动情况和上一届获奖教师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至明德奖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 表彰、奖励与监督
第七条 明德奖管理委员会于每年5月15日前完成明德奖学金和明德教师奖的终审工作,通过明德奖网站公布当年的获奖名单,并于公示结束后一周内向我校拨付奖励金额。
第八条 名单公布后,评审工作办公室将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开展明德奖颁奖仪式,对获奖学生和教师进行表彰;评审工作办公室将在收到款项的一个月内将奖励资金如数发放至获奖师生,并随时接受捐赠人及明德奖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第九条 如发现以弄虚作假等不道德手段获得奖励者,一经查实,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将撤销其荣誉,收回发放的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明德奖评审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