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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

学生会章程

[日期:2008-11-07]

内蒙古师范大学物理与电子信息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会自身建设,规范学生会的工作,更好地为同学服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内蒙古师范大学物理与电子信息学院学生会(简称学生会)是物理与电子信息学院学生自治组织。

第三条 学生会在院学工办的直接领导下,按照上级组织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服从、服务于学校发展大局,积极参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学生会的工作宗旨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学生会的活动定位:教育性、品牌性、可行性、广泛性。

第五条 学生会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密切联系学院和同学,倾听意见,接受监督,努力为同学服务

2、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和本会章程

3、维护学院的荣誉和利益

4、努力工作,服从领导老师的安排,尽职尽责,互相协助

5、积极协助配合开展学工办教师的各项工作

享有下列权利

1、对本会工作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3、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利

4、学生会内部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物理与电子信息学院学生干部设有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办公室、生活部、学习部、宣传部、纪保部、体育部、文艺部、社团部,志愿者服务队各部部长及干事。

第七条 学生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副主席协助主席主持日常工作,并分管相应事务,各部部长对本部门工作进行具体的安排并负相应责任。

第三章 制 度

第八条参照《物理与电子信息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制度》

第四章 纪 律

第九条 学生会全体成员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不做不符合大学生身份和有损大学生形象的事。

第十条 学生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受到例会点名批评:

1、对工作故意拖延,不认真对待的;

2、例会或活动迟到三次或缺席一次者;

3、影响学生会例会或活动纪律者;

4、违反《物理与电子信息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制度》者。

第十一条 学生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主席团决定并报院学工办教师予以罢免:

1、违反《大学生文明行为规范》及相关制度的;

2、无故缺席会议三次或三次以上等严重违反学生会工作章程的;

3、违反《物理与电子信息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制度》者。

第十二条 罢免时,主席团有必要向本人说明情况,并保留其申辩权。

第十三条 学生会将在学年对全体学生会成员予以考评,并评选出优秀学生会干部若干名,适当予以精神奖励。但有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或情节较轻的类似行为的,不得被评为优秀干部或干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物理与电子信息学院学生会。

第十五条 本章程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物理与电子信息学院学生会

2008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