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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9-09-01]

 

 

                             内师党发〔2018〕2号

 

 内蒙古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3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6〕3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高校工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教学工函(2017)22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质量,切实解决辅导员队伍存在的实际问题,结合我校实际,在《内蒙古师范大学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内师党发〔2008〕19号)和《内蒙古师范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内师党发〔2008〕44号)文件基础上,特制定《内蒙古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本《意见》是对辅导员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学校辅导员开展学生工作的基本规范,是引领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的基本准则,是辅导员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制定和实施本《意见》,一是为了进一步增强辅导员职业的社会认同,建立辅导员职业相对独立的知识和理论体系,确立辅导员职业概念,提升辅导员职业地位和职业公信力,逐步增强广大师生和全社会对辅导员工作的职业认同;二是为了进一步强化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政策导向,为各级部门推进辅导员队伍建设提供基本依据,推动各级部门进一步制定完善辅导员队伍准入、考核、培养、发展、退出机制;三是为了进一步充实丰富辅导员工作的专业内涵,引导辅导员系统学习职业相关理论知识、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为辅导员主动提升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指出路径和方向;四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辅导员的工作范畴,逐步明晰辅导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边界,增强辅导员的职业自信心和职业归属感。

一、指导思想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辅导员是高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校园和谐稳定的骨干力量,具有教师和管理干部的双重身份。建设好辅导员队伍,保证这支队伍高质量、高水准,保证这支队伍后继有人、源源不断,是做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保障。按照“系统性规划、专业化培养、全方位保障”的工作思路,以加强思想理论建设为根本,已配齐队伍为重点,以提高工作能力为核心,以改革完善激励机制为保障,切实提升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使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能力突出、勇于担当的辅导员队伍。

  充分调动辅导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扎实推进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配备与选聘

  (一)配备

    结合学校实际,辅导员以专职为主体、兼职为补充,专兼职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的文件要求,按照1:200比例配齐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专职辅导员。学生人数少于200人的学院,至少配备1名专职辅导员,并配齐配强少数民族学生专职辅导员。学校将辅导员队伍纳入高校人才引进总体规划中统筹协调,保持每年引入和转出的辅导员数量基本相当,实现辅导员队伍的动态平衡。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和一线专职辅导员等副处级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学校参照专任教师聘任的待遇和保障,与专职辅导员建立人事聘用关系。

    兼职辅导员是指兼职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人员,包括带班的学生工作部门、研究生工作部门、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二)选聘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采取公开招聘方式进行。学校制定辅导员选聘方案及招聘条件,学生工作部、研工部与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共同参与笔试、面试、考察等相关程序,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好辅导员选聘工作,并对拟选聘的人员进行公示。

  (三)选聘辅导员基本条件

    坚持“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原则严格选配标准,要求中共党员,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大学期间有学生工作经历或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计算机操作能力;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校稳定;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热心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乐于奉献;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要求身心健康,具有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与气质。

  (四)辅导员选配的途径

    1.每年单列一定的进人计划公开招聘优秀毕业生担任专职辅导员。

    2.目前在教学一线,具备辅导员职业能力者,根据个人意愿可转岗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

    3.学校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研究生中选聘一定数量兼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三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学校鼓励新入职教师以多种形式参与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

三、要求与职责

  (一)辅导员工作的要求

    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1.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2.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3.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4.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5.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6.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7.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院(系)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8.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9.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四、培养与发展

  (一)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辅导员培训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二)建立“岗前培训+例会培训+交流研修+素质拓展+以赛促训”五位一体培训体系,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建立辅导员培养梯队,分层次、有计划地推进辅导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辅导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实现骨干队伍向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三)学校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更高层次的学位,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积极创造条件,组织辅导员参加国内高校交流、校内部门、企事业单位、地方基层、党政机关等单位交流任职、挂职锻炼、学习考察等活动,丰富工作经验。

  (四)学校把辅导员作为党政后备干部的重要来源,建立学校机关干部从辅导员队伍中选拔的长效机制,不断拓展职业发展空间和晋升通道。

  (五)学校制定专门办法和激励保障机制,落实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将辅导员纳入党政干部队伍和专业教师队伍体系进行科学管理。

    1.积极推动实行辅导员职员制。辅导员职员职级为非领导职务岗位,分为高级辅导员、中级辅导员和初级辅导员3个职级。高级辅导员包括四级、五级、六级,中级辅导员包括七级、八级,初级辅导员为九级,合计6个职级。职员职级待遇与行政管理岗待遇自动对应,即四级职员对应副校级,五级职员对应正处级、六级职员对应副处级;七级职员对应正科级、八级职员对应副科级,九级职员对应科员。四级职员岗位数不超过辅导员人数5%;五级职员岗位数不超过辅导员人数10%;六级职员岗位数不超过辅导员人数15%;七级职员岗位数不超过辅导员人数20%;、八级职员岗位数不超过辅导员人数25%。学校辅导员管理岗位聘任办法,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管理岗位等级。

    2.辅导员可以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应更加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

五、管理与考核

  (一)管理部门

    对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由学生工作部、研工部牵头,会同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学生工作部、研工部作为辅导员主管部门,有对辅导员岗位安排、调整、聘用权利。同时要与学院党总支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学院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二)转入与转出

    辅导员转入与转出,须学生工作部、研工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同意,经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将辅导员队伍纳入学校人才引进总体规划中统筹协调,要按照统筹规划的原则,规范程序、统筹安排,保持每年引入和转出的辅导员数量基本相当,每年辅导员转岗人数不得超过辅导员总数的5%,实现辅导员队伍的动态平衡。专职辅导员一经选聘,任期不少于4年,原则上中途不得离岗、转岗。其他岗位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经考察符合辅导员任职条件的,可调入从事辅导员工作,原行政职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不变。转入人员在晋升高一级职级或者职务时,须在辅导员岗位至少工作满2年。凡辅导员本人提出转岗的,须获得校级以上与辅导员相关的荣誉或者奖励。

  (三)考核工作

    学生工作部、研工部牵头制定完善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严格辅导员管理和考核。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评估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规范基础工作与体现特色工作相结合,学生评价、学院自评、辅导员互评、学校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建立辅导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的考评制度。将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年终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列入个人工作档案,作为今后职务晋升、职级晋级以及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四)奖励与惩罚

    辅导员经考核合格及合格以上者,给予与其职务、职称相应的岗位津贴。学校将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要配套设立辅导员表彰奖励办法,设立专项奖励经费,定期开展评选表彰优秀辅导员活动。对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的,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适当扣除辅导员岗位津贴;情节严重的,1—3年不得参加高一级别的职称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降低职称级别或直至解聘。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等重大问题上不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并产生不良后果的;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其他不适合从事辅导员工作的,应解除聘用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政策与保障

  (一)成立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工作部、研工部、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相关学科专家等人员组成的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学生工作部、研工部会同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制定符合实际的辅导员职称评定条件,落实辅导员双重身份、双重待遇、双线晋升的相关政策。

  (二)学生工作部、研工部会同组织部、人事处制定辅导员职员制聘任范围、岗位设置、实施办法、任职资格、申报条件、聘任及考核与奖励等相关政策。

  (三)鼓励和支持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人员向职业化和专家化方向发展。凡担任辅导员满一任(四年)的,根据工作需要、本人的条件和志向,有计划地进行定向培养。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辅导员予以重点培养,积极向管理岗位推荐和输送。学校选聘中层干部时,要重视辅导员工作的经历。

  (四)辅导员津贴纳入学院内部分配体系统筹考虑,确保辅导员的实际收入与专任教师的平均收入相当,逐步提高辅导员工作津贴。

  (五)树立辅导员工作队伍中的先进典型,全方位宣传辅导员先进事迹和突出的工作成果。推荐优秀辅导员参评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高校工委“育人之星”及自治区高校工委“优秀辅导员”评选表彰等活动。

  (六)学校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通讯经费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2018年1月11日

                                                                                                        

                                                            抄送:学校领导。

                                                                                        

                                          内蒙古师范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8年1月11日印发